(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负责全市并指导区、县(市)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及卫生和计划生育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和干预。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参与拟订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承担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执法行为的规范和层级执法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承担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全市防烟草危害工作的组织协调。
(五)负责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负责指导管理中医药行业。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落实国家、省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完善中医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
(七)负责组织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建设体系,推进区域内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整合及资源服务信息共享,配合开展云医疗建设和服务。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有效开展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
(八)负责指导区、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对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指导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九)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管理工作。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和制度,协调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负责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宣传、培训与对外交流合作。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及指导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二)指导干部保健工作;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疫防病领导小组、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