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一定差距,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尤其是在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从而相应地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权力。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存在着凭主观意志、个人判断作出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因人、因时、因地不同,作出的自由裁量行政处罚轻重、幅度、结果不同,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产生异议、不满,有的因此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甚至上访,造成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关系紧张,矛盾激化,影响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影响了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因此,《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解决卫生行政处罚不合理的问题,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我委组织制定并修改完善了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