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区、县(市)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一)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责权明确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配强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并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监督检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组织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五)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定期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
(六)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
(八)组织好本地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各部门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其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副职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具体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定期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
(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做好食品安全统计分析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统计信息。
(五)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接到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三、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能分工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按照国家部署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在申报国家和省有关项目中,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建设内容。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工业行业发展政策、法规,研究拟定本市食品工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食品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实施食品工业行业管理和监督。
2.积极推广食品工业优秀科技成果,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我市食品工业行业的整体水平。
3.协调推进市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及其他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信息化建设。
4.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工业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
(三)市农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负责对粮食、蔬菜、水果、畜禽、肉、蛋、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2.组织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3.组织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拟定农产品技术与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销售市场。
4.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5.依法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实行许可制度,并进行监督、鉴定;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整治种植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乱用和药物残留超标问题。
6.负责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督促生产销售者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督促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7.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销售市场。
8.起草植物防疫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标准;监督辖区内植物防疫和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四)市畜牧局。
1.依法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实行许可制度,并进行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建立健全安全使用制度。
2.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管,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3.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过期、淘汰霉变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行为。
4.兽药市场监管和动物产品兽药、添加剂残留检测工作。
5.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
6.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及防治扑灭。
(五)市环境保护局。
1.依法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的排污状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达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负责对我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周边环境监测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及农业污染防治工作。
4.对畜牧养殖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及生产许可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在乳制品企业进一步推行良好生产规范,健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2.负责规范、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完善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等制度,并将记录和查验作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政府实施过程监管及安全追溯的主要内容。
3.监督食品生产企业执行食品标准情况;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制度。
4.落实国家食品质量检查计划,实施国家和省、市组织的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编制全市食品生产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管理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和鉴定工作。
5.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产品质量和无证生产违法行为;严格查处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受理并查处涉及市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案件;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原产地域产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7.发布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信息,定期向市食安办通报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提交需要统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资料。
(七)市工商局。
1.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按照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要求,依法对食品经营者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并监管。
2.指导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依法监督检查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健全和完善对不合格食品处理及市场退出机制。
3.开展流通领域食品消费维权工作,受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假冒伪劣、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商标侵权、违法广告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和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工作。
4.依职责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质量监测工作。
5.依法定期向市食安办通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提交需要统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资料。
(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餐饮许可证的发放及日常餐饮监督工作;积极推行餐饮服务良好操作规范。
2.在餐饮服务领域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开展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
3.负责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领域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依法行使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5.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信息。
(九)市商务局。
1.负责酒类流通监督管理。
2.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及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3.配合有关部门对肉灌制品行业的监督管理。
4.依法查处生猪屠宰活动、酒类流通秩序的违法行为。
(十)市卫生局。
1.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政策、制度、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组织拟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并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建立本市食品污染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体系,按要求开展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监测。
5.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省食安委的委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执法监督活动。
6.对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7.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等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
8.完成市政府临时交办工作。
(十一)市粮食局。
1.审核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经营者入市资格,办理粮食收购许可,并定期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进行审核;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
2.监督粮食经营者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及粮食运输工具;严禁粮食与可能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存储粮食。
3.对食盐经营企业实行许可证管理,定期对食盐批发企业落实食盐专营政策和碘盐供应情况进行检查,保证食盐批发企业供应的碘盐合格率达100%,监督检查食盐分配调拨计划执行情况。
4.对食盐批发企业食盐调入、分装、销售等环节的食用盐进行质量检验,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盐产品;监督并禁止伪劣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和用于食品加工;依法管理持有食盐零售许可、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5.检验食盐批发企业加工、销售食盐的质量、计量以及包装标识,确保食盐批发企业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统一使用符合标准的食盐包装袋及纸箱包装、防伪标志。
6.监督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
7.对粮食收购、存储、运输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实施监管,并定期通报粮食质量监测结果;监督粮食存储企业超过正常存储年限的陈粮,监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使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十二)市教育局。
1.制定全市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负责督查学校食堂建设及学生集体用餐的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负责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
(十三)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1.负责清理取缔违规占道经营食品流动商贩。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工作,积极推进城区“餐产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十四)市科技局。
1.负责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用研究。
2.负责组织推广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先进技术。
(十五)市旅游局。
1.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全市旅游饮食安全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对旅游团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六)市公安局。
1.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维护,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2.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生产、销售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侦查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
(十七)市财政局
1.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将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将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实施重点食品品种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监测信息集中发布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落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运行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