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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院行风建设的十项制度

更新时间:2012-06-28 00:00:00 你是文本第位浏览者

哈卫发[2003]292号
2003年7月17日

    为了深入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大对重点行风问题的治理力度,提高医疗卫生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纪委、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在全市卫生系统施行以下十项制度:

    一、实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制度。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单位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专业法规培训的要求,结合卫生行业和本单位工作特点,开展以人为本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三年为一周期,每个周期不得少于36课时;新上岗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4课时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二、实行职业道德考核制度。按照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服务行为的有关要求,定期对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按照工作程序逐级逐人地进行评价并将考核结果如实记入个人的《职业道德考核档案》。

    三、实行医德医风承诺制度。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采取一定方式向患者和社会公开承诺不收受“红包”,不接受药品回扣、不接受医疗器械和一次性医用耗材购销中的商业贿赂。

    四、实行医德规范告知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当对新入院患者及家属进行不收受“红包”的宣传,做到患者皆知,家属尽晓。

    五、实行术前谈话公开制度。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与需手术治疗的患者或其家属进行手术前谈话时,应当有2名以上医务人员同时在场。

    六、实行医德医风责任书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必须按有关规定签订局、院、科三级《医德医风》责任书。患者住院时或接受手术治疗前,医患双方应当签订《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不赠送、不收受财物责任书》,责任书应当归入患者住院病历档案进行管理。

    七、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在医药购销中收受商业贿赂的举报,应当指定部门和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对被实名举报但无法查实的收受“红包”和在医药购销中收受商业贿赂的医务人员,要进行诫勉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入被谈话人《职业道德档案》。

    八、实行退还上缴制度。医务人员收到“红包”,应当立即退还病人。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还的,在24小时内报告给医院纠风部门,由医院纠风部门在一周之内告知并退给病人。不能退还的,上缴医院作为病人医疗费用或医院医德医风奖励基金;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告知、不上缴的,视为收受“红包”,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医务人员及医院工作人员收到药商或医疗器械供销商给予的各种形式回扣(含药商给予的用药提成)后,在48小时之内交到医院财务入帐。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的,视为收受贿赂,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实行索要严处制度。对暗示索要“红包”的,一经查实,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医师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公开索要“红包”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医务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内部居间介绍医务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和以医务人员索要、收受“红包”为名从中截留牟利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比照医务人员索要、收受“红包”错误,给予行政处分。

    十、实行逐级追究领导责任制度。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制度和要求,疏于管理,导致单位发生下列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对“红包”和医药购销中收受商业贿赂行为不重视,屡屡发生问题,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包括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访的);

    2、对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医药购销中收受商业贿赂的实名举报拒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3、对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要求查办的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医药购销中收受商业贿赂的问题,逾期仍不办理的。

    以上十项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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