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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医疗卫生人员十条禁令

更新时间:2012-05-18 00:00:00 你是文本第位浏览者

哈卫发[2004]117号
2004年4月25日


    一、严禁不规范服务。不准在工作岗位上着装不整、语言“生、冷、硬、顶”,使用服务禁语;不准不履行首问负责制,办事拖拉、服务不到位。   

    二、严禁玩忽职守。不准推诿病人,不执行首诊负责制,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

    三、严禁私自收费。不准擅自动用单位设备、器材、医疗用品,从事为小团体或个人谋私利活动;不准利用岗位便利条件违反岗位规范从事损害集体利益私自收费。

    四、严禁勒卡索要。不准在医疗工作中刁难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对象宴请,索取、收受或者变相收受钱物和其他馈赠。   

    五、严禁弄虚作假。不准虚报成绩,虚报、瞒报统计数字;不准擅自改写病案、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材料。

    六、严禁以职谋私。不准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送来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严禁私转病人。不准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在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活动中收取回扣和提成。

    八、严禁违规收费。不准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分解收费、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收费行为。不准在卫生监督执法中乱摊派、乱罚款,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对象捐赠、赞助。

    九、严禁推诿敷衍。不准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或提出的投诉敷衍塞责、有意拖延、超过法定或者承诺的期限办结,尤其不准激化矛盾。

    十、严禁擅离职守。不准旷工、工作时间脱岗、离岗或酗酒、带酒状态工作、干私活、闲聊天。
    对违反本禁令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职工大会上检讨、通报批评、罚款、待岗直至行政警告处分;对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下岗、吊销执业证书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并取消所在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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