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卫发[1999]2号
1999年3月22日
为加强医疗卫生单位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全员遵纪守法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深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结合民主评议行风整改工作要求,现制定本《若干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下列问题,受到患者或其他有关人员
投诉并被查实,将给予相应处理:
1、对待病人语言不文明、不规范,“生、冷、硬、顶”,与病人及家属发生争吵;不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导致延误治疗者,视情节待岗三个月至六个月。
2、对劳动纪律涣散,上班干私活,擅离职守,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待岗三个月至六个月。
3、擅自动用单位设备、器材、医疗用品,从事为小团体或个人谋私利的活动者,收缴非法所得,视情节待岗三个月至六个月。
4、行政后勤人员办事拖拉,服务不到位,延误患者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待岗三个月至六个月。
5、对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影响病人的治疗和抢救者,根据所犯错误的程度,待岗六个月至一年。
6、以医(技)谋私,索要病人及家属钱物,勒卡吃请,除责令退还外,扣发奖金至所发生金额的5倍,视情节待岗六个月至一年。
7、在医疗工作或业务往来中私收“回扣”、“好处费”、“宣传费”、“开单费”,根据所犯错误程度待岗六个月至一年。收缴非法所得,扣发奖金至所收金额的5倍。
8、弄虚作假,擅自改写病案,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文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视情节待岗六个月至一年,扣发奖金500元(累计)。
9、私自向病人及家属出售药品或其它物品者,收缴非法所得,扣发奖金至非法所得5倍,视情节待岗六个月至一年
哈卫发[1999]2号
1999年3月22日
为加强医疗卫生单位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全员遵纪守法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深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结合民主评议行风整改工作要求,现制定本《若干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下列问题,受到患者或其他有关人员
投诉并被查实,将给予相应处理:
1、对待病人语言不文明、不规范,“生、冷、硬、顶”,与病人及家属发生争吵;不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导致延误治疗者,视情节待岗三个月至六个月。
2、对劳动纪律涣散,上班干私活,擅离职守,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待岗三个月至六个月。
3、擅自动用单位设备、器材、医疗用品,从事为小团体或个人谋私利的活动者,收缴非法所得,视情节待岗三个月至六个月。
4、行政后勤人员办事拖拉,服务不到位,延误患者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待岗三个月至六个月。
5、对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影响病人的治疗和抢救者,根据所犯错误的程度,待岗六个月至一年。
6、以医(技)谋私,索要病人及家属钱物,勒卡吃请,除责令退还外,扣发奖金至所发生金额的5倍,视情节待岗六个月至一年。
7、在医疗工作或业务往来中私收“回扣”、“好处费”、“宣传费”、“开单费”,根据所犯错误程度待岗六个月至一年。收缴非法所得,扣发奖金至所收金额的5倍。
8、弄虚作假,擅自改写病案,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文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视情节待岗六个月至一年,扣发奖金500元(累计)。
9、私自向病人及家属出售药品或其它物品者,收缴非法所得,扣发奖金至非法所得5倍,视情节待岗六个月至一年。
10、擅自将病人介绍到其它医院,从中收取“好处费”,收缴非法所得,扣发奖金至非法所得5倍,视情节待岗六个月至一年。
对发生以上问题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待业处理和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若违反纪律,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失职行为的责任人的直接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罚。在评优、晋职、晋级、调资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连续二年内受到两次待岗处理者,给予待业处理。待岗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视岗位需要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