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对行政相对人办事推诿、刁难,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者不予办理。
2.严禁利用职权收要、赊借行政相对人钱物,报销费用,或者接受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消费和服务。
3.严禁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作风粗暴。
4.严禁借执法之名勒卡企业,要好处,办私事。
5.严禁利用行政审批职权引导行政相对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中介机构服务。
6.严禁在监督管理中不作为、乱作为,滥施职权,或者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该查处不查处。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禁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先予免职,再依程序处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禁令被本部门上级机关问责的,视情形对该部门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