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卫生厅
关于《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试行)》的补充通知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卫生局,省垦区物价局:
《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下发后,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针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论证。现将完善后的《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部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物价、卫生部门应加强对《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部分)》实施工作的指导,并请随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与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沟通。凡《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部分)》内容与黑价联字[2004]120号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此文件为准。
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附: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部分)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医疗 价格 通知
抄送: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卫生部规财司,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属各医疗机构,驻军医院,局内有关处室。
黑龙江省物价局 2005年8月19日印发
共印4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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